新版负面清单再显中国开放决心信心

发布日期:2022-01-14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2013年第一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至今,随着全国和自贸试验区两个清单的持续做减法,中国已经形成制造业基本开放、农业服务业稳步持续开放的格局,对实现引进外资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年底,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如期公布,并于202211日起开始实施,中国用实际行动推动着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

实现更高水平开放

2021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分别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这其中,制造业开放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内服务业开放试点范围进一步拓展受到不少关注,同时本次修订还实现了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新版清单中,“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意味着我国对汽车业外资股权限制的全面放开。在清华大学汽车产业与技术战略研究院院长赵福全看来,汽车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开后,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面临这一挑战的不仅包括中国本土的车企,还包括二、三线的外资汽车品牌。

 

赵福全表示,经过多年的合资合作和自主创新,中国的汽车产业在研发制造、供应链建设、营销体系和品牌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大量经验,也培育和储备了大量的人才。面对新挑战,中国汽车企业应抓住产业重构的机遇,坚持创新,利用更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加速推进优势自主品牌汽车的发展。

 

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直言,此次汽车业股权限制放开有利于市场化竞争进一步深化。“由于中国新能源车乘用车产业发展迅猛,自主品牌新能源车表现超强,中国成为世界新能源车发展的核心竞争市场,因此放开股比短期内对市场格局影响不大,但长期看,自主品牌借助新能源车的强势增长将获得更优势的市场地位。”

 

在制造业基本实现全面开放的同时,服务业开放也在持续探索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告诉记者,通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方式,稳步推进服务贸易的开放,是我国扩大服务贸易开放的重要方式。

 

“在新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我国取消了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外资准入限制,仅提出须由中方控股。同时,还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这些试点开放措施既有突破,又相对稳妥。”崔凡表示,各自贸试验区应抓住试点机会,尝试引进相应的外资,并建立起自己的配套监管措施体系。

提高清单管理精准度

本次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在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有关要求。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增加该条款旨在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精准度,一方面为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政策空间,满足其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境外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该负责人介绍,适用该条款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二是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参照现行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应与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等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持股比例要求一样,即单个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证监会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正在推进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并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合并计算。此外,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前,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规定的情况,不要求调减。

 

业内人士表示,该条款是中国对国际、国内资本双向循环这一趋势的精准回应与精细化服务的体现。部分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融资时,需要通过境外法人作为外商这一载体形式进行“返程投资”,这一商业模式会触及早先外资鼓励目录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的对于外国投资者“禁止”或“限制”开放的禁令。因此,本次修改清单实际上是对这种现实的回应,采取“开正门、堵后门”的方式便利中国境内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对特定行业进行融资或者上市。